著作权法之职务作品知多少?
发布时间:
2023-04-14 11:22
自己创作的作品,就可以随便用吗?著作权一定就是你的吗?NONONO!“职务作品”了解一下。
我们来举个例子。
案号:(2017)川0191民初14570号
案情简介:
刘敬真在跟我耍公司就职期间,先后创作完成文章A、B,并分别于2016年7月4日、8月18日在跟我耍公司微信公众号中发布。该两篇文章内容均为游记攻略,表现形式均为文字与图片组合。
2016年8月3日、18日,刘敬真使用笔名“眯眯眼”在言味公司“言味”APP分别上传发布文章C、D。
经庭审比对确认,文章C与前述文章A主要内容相同,文章D与前述文章B主要(实质)内容相同。
另根据刘敬真在跟我耍公司就职期间填报的工作日志显示,A、B两篇文章系在职期间因工作任务而创作完成。2016年8月份刘敬真在“言味”APP上共计上传发布6篇文章,包括前述两篇文章,言味公司就此向其支付稿费406.5元。
法院观点:
案涉文章A、B体现作者刘敬真自己的取舍与安排,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是创作人员为完成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根据自己的意志,创作出的与单位工作性质相关的作品。考察本案情况,案涉作品创作于刘敬真在跟我耍公司就职期间,且根据前述工作日志,创作案涉作品属于刘敬真的工作内容。因此,案涉作品A、B应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刘敬真享有,但跟我耍公司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且该优先使用权在作品完成两年内排除作者本身的自行同质使用。
刘敬真未经跟我耍公司同意,自行在第三方平台以与跟我耍公司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案涉作品,侵犯了跟我耍公司的著作权权益,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从以上案例可知,即使你是作者,享有著作权,但在特定情况下还是不能随便使用作品的,比如你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该条规定原为第十六条,《著作权法》修订后,变更为第十八条)。
那么,我们先了解什么是职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具体又可分为两类,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关于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了明确“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所以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还是归属于作者的,但是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使用受限。
关于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具体情形包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因此,一旦作品符合该款规定的情形,作者本人仅享有署名权,此时,即使你是作者,在任何时间和情况下,也不能随便使用作品。
那么,在职期间创作的作品都是职务作品吗?
当然不是。比如,工作期间,兼职写文,如果与工作任务无关,由作者自行创作,还是应当作为一般作品对著作权进行认定。
律师提示:
1、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开展业务可能会要求员工进行创作,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即应将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明确,以保障公司权益。
2、对于劳动者而言,由于创作也需投入精力与心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著作权归属问题进行更为细致的要求和划分,以保障权益。首先,与工作任务相关的创作,该部分,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作品,可选择约定相应的报酬,但是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应当注意自行使用的问题,避免侵权。其次,应当区分非因职务产生的作品,排除用人单位享有著作权的可能性,避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