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因未提出异议,将承担不利后果
发布时间:
2023-04-19 09:11
编者按:保险人勘验后初步认为被保险人死因不明,应告知受益人需要尸检。若保险人怠于查明死因或对死因未提出异议,应承担不利后果。
一、提出问题
保险事故发生,经受益人通知保险人后,保险人进行现场勘验但未提出异议,保险人是否可以被保险人死因不明拒赔?
二、案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申8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理香
【基本事实】
2017年10月16日下午,黄咏财在家中因身体不适摔倒,其继子吴友全发现后将黄咏财送至卫生院,黄咏财在医院等待医生治疗时死亡。当日,死者黄咏财家属拨打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理赔电话。2017年10月24日,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职工向死者黄咏财家属发出尸检通知函,因死者黄咏财已下葬,其继子吴友全在尸检通知函中明确表示不同意尸检且签字确认。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刘理香在黄咏财死亡的当日即向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报案要求理赔。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在接到刘理香理赔电话后的第三日派员到现场进行了勘验,但是没有证据显示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的现场勘验人员对黄咏财的死亡原因提出异议并通知黄咏财的亲属在未进行尸检前不能下葬,在此情况下,在黄咏财死亡后的第七日进行了安葬,而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在黄咏财下葬后的第二日才向刘理香送达尸检通知。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对黄咏财摔倒后死亡这一事实没有争议,并没有对黄咏财的死亡原因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尸检,应视为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对刘理香报案提出的黄咏财属于意外伤害致死予以认可。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在黄咏财下葬后又向刘理香发出尸检通知,其通知要求不符合当地民间风俗习惯,也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再审法院认为,刘理香提供了卫生院医生吴俊硕的《调查笔录》,证实黄咏财系因在家中摔倒而死亡。黄咏财死亡后,刘理香即时向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报案,分公司在接到刘理香报案后的第三日才委托非本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勘验。诉讼中,该分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委托人员向刘理香及黄咏财亲属送达了《尸检通知函》,对黄咏财死亡原因提出了异议,并告知黄咏财的亲属在未进行尸检时不能下葬。此外,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称其于2017年10月16日(黄咏财死亡的当天)下午就签发了《尸检通知函》亦没有证据证明。刘理香在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对黄咏财死亡原因进行现场勘验,且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于黄咏财死亡后第七日才对其进行了安葬,其在黄咏财安葬后拒绝尸检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和一般常理。综上,刘理香对于黄咏财的死亡原因已尽到了证明责任及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平安保险湖南分公司在黄咏财下葬后的第二日才向刘理香送达尸检通知,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类案】
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再197号判决认为,倪江军死亡事实发生后,受益人即通知了太保公司,太保公司对倪江军的死亡事实与死亡原因均未提出异议,也未要求尸体鉴定,应视为太保公司对倪江军死亡事实与死亡原因的认可。
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申1786号裁定认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尸体未火化的情况下到达了死者家中,也对事故进行了调查,但未要求进行尸检。人寿湖南分公司主张的《报警案件登记表》、《接警详单》、《死亡调查经过》以及证人证言虽然能够证明彭尹华事故当天喝了酒,但并不能排除急救诊断中关于脑血管意外(外伤后)的可能性,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彭尹华系医学猝死的理由不充分。
3.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申613号裁定认为,甘肃通隆公司在王林山死亡后,不仅及时向人保财险古浪支公司报案,而且在事发三日后征得人保财险古浪支公司工作人员的同意后由王林山的家属办理了丧事。人保财险古浪支公司无证据证实王林山家属不同意解剖尸体,或者在王林山下葬前存在阻拦人保财险古浪支公司查明王林山死亡原因,人保财险古浪支公司怠于履行查明王林山具体死亡原因的合同义务,对王林山尸体未做尸检,无法证明王林山死亡的诱因系疾病引发,亦无法排除意外致死的可能。人保财险古浪支公司在王林山已下葬数日后,其委托的同行业机构出具的调查报告,不足以证明王林山的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的情形,一、二审对该调查报告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三、分析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及时做出核定。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及时核定的期限,笔者认为,应在保险人接到受益人通知后24-48小时内为宜。
保险人作为专业保险机构,有专业勘验、技术、业务人员,对被保险人身故的类似场景应有标准化处理流程、相关制式文件和法律风险告知内容。接到受益人通知后,保险人或保险人委托的公估公司可立即前往现场勘验,结合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接警或调查笔录、勘验人员现场询问笔录等资料,可初步判断死因。被保险人突然死亡,受益人情感上难以接受,希望死者入土为安,不能因保险人迟迟未核定死亡原因,一直不火化,这并不符合一般风俗和常理。
所以,笔者认为,保险人勘验后初步认为死因不明,可能存在疾病死亡情形,应及时告知受益人需尸检。若保险人怠于履行查明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的核定义务,或者勘验后对被保险人死亡原因并未提出异议,同意受益人火化或者埋葬尸体,其后又以被保险人死因不明拒赔的,应认定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无异议,由保险人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