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车侧翻落水致被保险人溺亡,河水作用是近因
发布时间:
2023-05-10 08:50
编者按:虽然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车辆侧翻,但侧翻并不必然导致被保险人坠落河中溺亡,侧翻只是可能导致被保险人落入水中,所以,河水作用是损失的近因。(针对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本文为表述方便,均简称为“无证驾驶”)
一、提出问题
被保险人无证驾驶农用车侧翻坠入河中溺亡,近因是车辆侧翻还是落水后河水作用?
二、案例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91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灵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基本事实】
2018年10月3日,被保险人刘明驾驶自家农用车,在去农田干活途中发生车辆侧翻,侧翻后被保险人刘明因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人民人寿山东省分公司提供的涉案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载明:车牌号码鲁01/90951,拖拉机类型:大中型拖拉机,检验记录为检验合格至2009年4月。庭审中,王灵灵对涉案车辆无有效行驶证的事实表示认可。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裁判要旨】
王灵灵主张被保险人刘明系溺水死亡,溺水系死亡的近因。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刘明系因驾驶自家农用车,在去农田干活途中发生车辆侧翻,侧翻后刘明因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由此可见,导致刘明溺水死亡的原因系车辆侧翻,如车辆没有发生侧翻,刘明也不会溺水死亡,故从近因关系来分析,车辆侧翻才系刘明死亡的近因。本案所涉的车辆检验记录的检验合格至2009年4月,至2018年10月本案事故的发生已近10年未进行车辆检验。本案保险条款约定,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属于保险公司免责事由。上述免责条款发生法律效力,人民人寿山东省分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绝向王灵灵进行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三、分析
(一)案例中的近因
当承保风险、不承保风险和除外风险多个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失结果,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应先确定造成损害的数个原因中,哪一个是近因。若近因是承保风险,则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若近因属于不承保或除外风险,则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案中,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农用车、农用车侧翻、被保险人落水、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多个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结果。(1)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导致农用车侧翻,农用车侧翻是被保险人无证驾驶农用车直接、必然的发展结果或合理的延续时,前因为近因,此时,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是事故最直接近因,保险人可主张免责。(2)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导致农用车侧翻,被保险人因车辆侧翻坠入河中,此时介入被保险人落水,近因是否仍为被保险人无证驾驶存在疑问。判断哪一个原因是近因,可以分后因是前因必然结果、后因是前因可能结果两个方面分析。
1. 若后因是前因必然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1],若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发展结果和合理延续,则前因是近因。
本案中,被保险人驾驶农用车侧翻致其落入水中,但车辆侧翻是否会导致被保险人溺亡?笔者认为,后因不是前因的必然结果或合理延续,所以,前因被保险人无证驾驶农用车并非是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
本案后因只是前因可能结果或者是独立介入因素。
2. 若后因是前因的可能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前因是除外风险或不承保风险,后因是承保风险,后因是近因,保险人应当赔付。
本案中,被保险人驾驶农用车,无证驾驶造成车辆侧翻,被保险人驾驶农用车侧翻,并不一定要坠入河中,而只是可能坠入河中,所以,后因河水作用是近因。
(二)案例评析
(2020)鲁01民终9128号判决认为,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车辆侧翻,并进一步适用免责条款认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该观点值得商榷。
1. 确定近因已考虑除外风险因素
笔者认为,当单独原因造成损失时,可以先确定保险责任是否发生,属于保险责任后再确定是否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部分。但是,当多个原因造成损失结果时,经上文分析,首先应判断哪一个原因是近因。当确定近因时,已经将承保风险、不承保风险及除外风险均考虑在内,从而判断近因。若确定的近因属于承保风险,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应再次确定免责范围。
2. 确定近因后再次以除外风险拒赔,类似适用不包括占优原则
若确定近因后再次以符合免责条款认定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则意味着只要损失存在除外风险原因,则保险人免责。该观点与不包括占优原则类似,即如果多个原因同时发生、相互依存不能独立造成损失发生,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除外危险,通常认为除外危险是近因,保险人不予赔偿[3]。本案并不适用不包括占优原则,所以本案并不能仅因除外风险是造成损失的一部分原因,免除保险人责任。
本案中,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农用车侧翻致其落水溺亡,法院认定近因是侧翻,意味着法院在本案中认为承保风险(车辆侧翻)与除外风险(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农用车)造成损失,承保风险是近因,则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但法院引用免责条款,意味着法院认为除外风险(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农用车)也是近因。在确定近因时,法院已将除外风险(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农用车)的原因考虑在内,确定近因后再次又以该除外风险认定保险人免除责任,不符合近因原则。
(三)总结
案例中可以确定被保险人无证驾驶农用车致车辆侧翻,并不必然导致被保险人坠落河中溺亡,所以前因被保险人无证驾驶只是可能导致后因被保险人落水,后因河水作用才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5年版,第581页
[2]同注[1],第581-582页
[3]同注[1],第5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