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合同中加速到期条款的分析
发布时间:
2023-05-19 09:43
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为保障其能够顺利收回贷款,除了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多重担保外,亦会在贷款合同中设计加速到期条款,即当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风险、逾期还款、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等违约事由时,即使履行期限尚未届满,银行有权宣布“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本文将对实务中关于加速到期条款的效力、性质展开分析。
一、加速到期条款的效力
有观点认为,加速到期条款为格式条款,排除了借款人的期限利益,加重了借款人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规定,应认定加速到期条款无效。
主流观点认为,加速到期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合法有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二[2006]12号)第五条规定,借款合同关于贷款人提前收贷有约定的,该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962号判决书认为,案涉《投资协议》、《公司客户委托贷款合同》均为本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各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合同,根据案涉《投资协议》第9.2条的约定,如元阳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信远公司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元阳公司限期偿还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并支付相当于本次融资金额千分之一每日的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29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案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恒帝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招行南宁分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的贷款。此外,恒帝隆公司违反该合同项下任何义务性条款,招行南宁分行亦有权根据思道科公司的要求提前收回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因此,加速到期条款合法有效,当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有权宣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二、加速到期条款是附条件的合同变更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46号案认为,(加速到期条款)的约定应视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附条件的合同变更条款,即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还款期限变更为盛京银行民主支行主张提前收回贷款之日。
所以,当借款人违约逾期还款,贷款人可主张附条件的合同变更条款条件成立,还款期限加速到期,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
三、加速到期条款的行使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二[2006]12号)第五条规定,在贷款人主张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条件成就时,贷款人据此诉请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法院应予支持。该诉请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故贷款人无须主张解除合同诉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为并列关系,贷款人可以同时主张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也可以单独主张提前收回借款,贷款人主张提前收回借款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当合同约定“借款人存在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该加速到期条件成就时,贷款人可根据该条款请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不需要同时解除合同。
四、总结
银行机构对于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加速到期条款合法有效,且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一旦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加速到期,向法院诉请借款人提前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