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倒卧车道内遭车辆碰撞死亡,近因是车辆碰撞
发布时间:
2023-05-24 08:55
编者按:被保险人醉酒倒卧在行车道中,遭他人驾驶机动车肇事碰撞致死。被保险人醉酒可能倒卧行车道内,也可能倒在非行车道上;假设被保险人醉卧行车道内,也只是可能遭他人驾车碰撞。根据近因原则,后因肇事者驾车碰撞被保险人是近因,保险人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提出问题
被保险人醉酒后倒卧在行车道中,遭他人驾驶机动车碰撞死亡,近因是被保险人醉酒还是他人驾驶机动车肇事碰撞?
二、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申40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魏兰英等五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基本事实】
2019年8月25日21时30分许,王新波在利津县驾驶鲁E×××**小型轿车沿利沾路超速行驶,由南向北行驶至朝阳快餐路段时,与倒卧在利沾路车行道内的王宁宁相撞,致使王宁宁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第370522120190000428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新波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王宁宁倒卧在车行道内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2019年9月3日,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2019年8月25日,王宁宁发生交通事故。检材和样本:王宁宁的尸血。鉴定要求:血液中乙醇成分定性定量分析。检验结果:从王宁宁的尸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6.47mg/100ml。
保险条款第2.2.1条原因除外中第(7)款约定: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裁判要旨】
本案中,王宁宁因醉酒倒卧在车行道内,后被王新波驾驶的车辆撞击,导致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王宁宁虽然系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但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认定王宁宁倒卧在车行道内的过错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故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及王宁宁最终死亡与王宁宁因受酒精影响自行倒卧在车行道内存在直接关联性,故本案所涉事故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符合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不同观点案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申271号裁定认为,根据肃州区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被申请人孙坤勇之父孙小善的死亡原因为“摔倒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死亡”,醉酒并非为导致孙小善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孙小善的死亡,不属涉案保险合同第六条约定免除再审申请人保险责任的情形。原审判处并无不当。
三、分析
(一)近因原则
多个连续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应先确定哪一个原因是保险事故直接的、最接近的近因,若近因是承保风险则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承保风险时,应区分后因是承保风险、未承保风险与除外风险。当后因是未承保风险或除外风险时,由于前后二因都是未承保风险或除外风险,亦即均非保险合同约定的近因,故保险人无需赔付。当后因是承保风险时,后因是近因,保险人应当赔付。如被保险人突发疾病摔向铁道,恰逢火车经过被碾压致死。火车的作用(承保风险)而不是突发疾病(除外风险)是近因[1]。
(二)案例评析
1. (2021)苏民申4065号
案例中,被保险人醉酒、倒卧行车道、遭他人驾车碰撞死亡,各原因连续发生。前因(除外风险)是被保险人醉酒,后因(承保风险)是遭他人驾车碰撞。法院认为被保险人醉酒与倒卧行车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适用免责条款,稍显仓促。本案假定两种可能,被保险人醉酒必然倒卧在行车道上和被保险人醉酒可能倒卧在行车道上两种情况分析。
(1)若后因是前因必然结果,被保险人醉酒必然倒卧在行车道上
多个原因连续发生,后因是前因必然或者合理延续,前因是近因[2]。若被保险人倒卧在行车道是醉酒必然或合理延续的结果,且倒卧行车道必然遭他人驾车碰撞,则前因被保险人醉酒是近因。
(2)若后因是前因可能结果,被保险人醉酒可能倒卧在行车道上
被保险人醉酒,并非必然倒卧在行车道内,而只是可能发生;即便被保险人醉卧行车道内,若肇事者安全驾驶、未超速,事故并非必然发生,而只是可能发生。后因是前因可能结果,则后因他人驾车碰撞是被保险人死亡近因。
笔者倾向性认可第二种情形,假定被保险人醉酒,也不一定会倒卧在行车道上,本案被保险人倒卧在行车道并非是醉酒的合理延续。所以,后因他人驾车碰撞是近因。
2. (2017)甘民申271号
本案被保险人饮酒摔倒,被保险人饮酒行为、摔倒、头部着地、颅脑损伤、死亡,多个原因连续发生,饮酒是前因(除外风险),摔倒是后因(承保风险),饮酒仅仅可能造成摔倒,并非必然结果,所以后因是近因。
(三)、总结
被保险人醉卧在行车道中,遭他人驾车碰撞致死,多个原因按顺序起作用,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承保风险,后因他人驾车肇事碰撞是前因的可能结果,则后因是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保险人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5年版,第581-582页
[2]同注[1],5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