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未上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时间:
2023-06-09 08:57
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后,依法享有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但是,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未到岗上班,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作为单位应如何操作才能合法合规?对此,本篇文章我们将从企业管理的角度进行详细论述。
一、案例分析【(2020)陕01民终9757号】
【案情简介】王某2009年3月入职山峰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15年6月24日早上,王某在员工宿舍突发疾病,被送往航天医院救治。出院后一直进行康复训练,六个月医疗期满后未到山峰公司工作。2018年12月10日山峰公司向王某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裁判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山峰公司应在王某医疗期届满后,对王某的劳动能力进行核查,如果经核查王某可以从事原工作,应安排原岗位,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应该另行安排岗位,在王某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岗位后,方可以依照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山峰公司主张王某未到岗上班,故无法给其安排岗位,王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医疗期满后其到单位,但山峰公司未给其安排岗位。因在王某生病后,山峰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及不支付医疗期工资,双方发生争议,存在矛盾,加之山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对劳动者管理职责,故山峰公司应负有通知王某工作及安排适当岗位的职责,其也应对履行该职责负有举证责任,但本案中山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山峰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本院认定其在医疗期满后未给王某安排岗位,故其解除与王某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评析】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应由专人负责劳动者的病休事宜,注意劳动者的医疗期限,在医疗期满后及时向劳动者发送返岗通知、安排适当工作岗位。本案中,山峰公司少了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即未主动要求劳动者返岗并安排工作,最终导致法院认定违法解除的后果。
二、实务操作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劳动者不能从事该工作的,单位方可解除。具体按照下列步骤执行:
1、医疗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送《返岗通知书》。
在劳动者医疗期满前,用人单位应通过EMS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方式向劳动者发送《返岗通知书》。如果原工作岗位被撤销或被人顶替,此时用人单位可以安排与劳动者原工作岗位性质相近、待遇不低于原工作岗位的其他岗位。
《返岗通知书》一般包含以下内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原工作岗位、医疗期起始日及期满日、返岗日期及地址,未按时返岗的后果、单位落款。
2、医疗期满,经用人单位发送返岗通知后,劳动者拒绝返岗,用人单位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①劳动者无任何理由未再向单位履行请假手续,亦未到单位上班,用人单位可依照规章制度按旷工处理。
②劳动者以身体尚未恢复不适应返回岗位为由拒绝返岗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发送《医疗期满调岗通知书》。
需要注意的是:新岗位在工作强度和工作难度上应低于原工作岗位,且新岗位工作应当合理、符合劳动者的客观情况。否则,实务中一般认为新岗位可能增加了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风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另行安排的工作”。
《医疗期满调岗通知书》一般包含以下内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医疗期起始日及期满日、已向其发送返岗通知书且其未按时到岗的事实、调岗后的工作内容、再次返岗日期及地址,未按时返岗的后果、单位落款。
③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成立工会的,应将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并征求意见。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享有依法解除权的同时,也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般包含以下内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期限,解除理由,办理离职手续的时间、单位落款。
三、拓展与延伸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的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那么,劳动者医疗期满,是否必须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呢?
由于不同时期法律的不同规定,对于医疗期满解除是否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医疗期满,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能力鉴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能力鉴定并不是医疗期满解除的必经程序。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4年12月1日发布,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效力级别为部门规章。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已经明确规定医疗期满的处理方式,其中并没有提到医疗期满解除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且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应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准。其次,上述规定主要为了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来保障劳动者的病退权益,而非解除劳动合同的前置条件。最后,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并非用人单位可以独立完成的,需要劳动者的配合,需要满足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受理条件,若医疗期满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置条件,明显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