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保风险、除外风险结合造成损失,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发布时间:
2023-06-14 09:09
编者按:被保险人因自身疾病引起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未诱发、加重自身疾病,被保险人继而因自身疾病(不承保风险)死亡,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即便被保险人违规驾车诱发疾病死亡,前因交通肇事是除外风险,后因疾病是不承保风险,前、后因均非承保风险,保险人同样不负保险责任。
一、提出问题
被保险人驾车在高速上突发疾病,驶入应急车道后碰撞交通设施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保险人死亡近因是交通事故还是自身疾病?
二、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申10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智英等四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基本事实】
2014年8月25日,刘卫刚驾驶客车行驶至G15沈海高速往上海方向1382KM处时,车辆从行车道驶入应急车道,车头碰撞应急车道内交通安全设施,后车辆右侧与边护栏发生刮擦,造成车辆及交通安全设施受损,刘卫刚因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于2014年9月11日死亡。2014年10月14日,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宁波支队五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上述事故发生经过,并载明:8月25日15时38分0秒车辆从第二车道变道至应急车道,15时38分5秒进入应急车道,15时38分14秒车辆碰撞应急车道内交通安全设施,后车辆继续往前行驶,15时38分32秒车辆在应急车道内停下。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记载:入院时间2014年8月27日,出院时间2014年9月11日,入院诊断、出院诊断均为脑出血(左侧基底节)、高血压2级(极高危组),患者8月25日15点半在驾驶汽车过程中突发失语,右侧肢体无法自主活动、无复视、饮水呛咳等不适,立即被群众送至当地医院急诊,查头颅CT提示左侧基底节脑出血,考虑脑出血(当地具体治疗不详),转送入我院急诊。既往史高血压7年余,高达160/110mmHg,口服安内真,血压控制可。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意见为刘卫刚符合因长途驾驶、精神高度紧张,血压升高突发脑血管破裂,左侧基底节区脑内出血,脑内压增高,脑组织受压坏死经抢救治疗无效而死亡。
【裁判要旨】
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意见为刘卫刚符合因长途驾驶、精神高度紧张,血压升高突发脑血管破裂,左侧基底节区脑内出血,脑内压增高,脑组织受压坏死经抢救治疗无效而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载明的事故过程是刘卫刚从第二车道变道至应急车道后,在应急车道行驶9秒后才刮擦了道路护栏,又行驶了18秒后停车,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载明刘卫刚在行驶过程中突发失语、将车行至应急车道,因肢体无法自主活动导致无法正常操控车辆造成刮擦事故,因此,胡智英、刘烨、刘根元、张小英所称刘卫刚因精神紧张、突发脑血管破裂的原因是车辆碰撞并无事实依据,应当认定刘卫刚的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有权不予赔付。胡智英、刘烨、刘根元、张小英主张刘卫刚系因驾驶过程中受到外界刺激,突发脑血管破裂死亡,符合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意外伤害情形,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但未能就上述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类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申2540号裁定认为,白景奎驾驶货车在隔离带开口处向左掉头时,看到一辆大货车驶来,为躲避该车辆撞到路中间隔离带的石头牙子上发生事故。白景奎当时身体出现情况,被120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鉴定书意见为:白景奎生前患有局部心肌脂肪浸润,心脏变大,心功能不全,可在精神紧张、情绪激动、致使心脏负荷增加,发生急性心力衰竭心源性猝死。因案涉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故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不同观点案例】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5民终1020号判决认为,薛某某作为被保险人中景公司允许的驾驶人,2020年2月14日晚驾驶被保险的车辆在驾驶途中,先感到不适并请求救助,最终因呼吸心跳骤停而导致死亡,基于由突发不适到最终死亡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且薛某某一直在驾驶的车辆上,应认定薛某某是在驾驶车辆中死亡。意外伤害的认定包括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等客观因素,薛某某呼吸心跳骤停属于突发的、非本意的情形。保险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心跳骤停系疾病原因,也无法查明呼吸心跳骤停系其他非疾病因素诱发,所以是否属于意外伤害事故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薛某某呼吸心跳骤停死亡是否属于承保事故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案情,判令给付40%的保险金并无不当。
三、分析
1. (2018)苏民申1042号
本案被保险人虽然驾车刮擦道路护栏发生交通事故,但需查明被保险人因意外诱发疾病,还是被保险人因疾病引起交通事故。被保险人驾车先从第二车道变道至应急车道,在应急车道行驶9秒后发生交通事故,医院出具证据载明被保险人在行驶过程中突发失语、肢体无法自主活动,鉴定报告同样认为被保险人因长途驾驶、精神高度紧张,血压升高突发脑血管破裂致死,所以本案被保险人应在驾驶中突发血管破裂发生交通事故,而非发生交通事故后诱发疾病。受益人也未举证被保险人系因驾驶过程中受到外界(承保风险)刺激导致突发脑血管破裂死亡,所以受益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保险人突发血管破裂、脑内出血、脑组织受压坏死连续发生,前因脑血管破裂是不承保风险,无论前因必然或者可能导致脑内出血、脑组织坏死(后因),后因仍为不承保风险,所以近因不是保险人承保风险,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 (2018)黑民申2540号
本案中,被保险人隔离带违规掉头、撞到隔离带、可能精神紧张、心源性猝死连续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多个连续原因造成损失,若后因是前因的可能结果:(1)若前因是承保风险,后因是不承保风险,前因是近因。(2)若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承保风险时,后因是未承保风险或除外风险时,由于前后二因都是未承保风险或除外风险,亦即均非保险合同约定的近因,故保险人无需赔付 [1]。
(1)若前因是承保风险
假设本案被保险人未违反免责约定违规掉头,而是正常行驶因疏忽大意撞到隔离带,则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承保风险)是前因,诱发心源性疾病(后因、不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可能结果,则前因是近因,保险人负保险责任。具体分析见《承保风险诱发被保险人疾病死亡》一文。
(2)若前因是除外风险
本案中,被保险人违反免责约定违规掉头,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不承保风险,近因不是保险人承保风险,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案例观点与近因原则分析结论一致。
3. (2022)陕05民终1020号
本案被保险人在驾车中突感不适,拨打120求救,经医生发现被保险人躺于后排卧铺上,已无生命体征。法院认为意外伤害包括外来、突发、非本意,但只表述被保险人呼吸心跳骤停属于突发、非本意情形,在受益人未举证且法院未查明被保险人死亡是否存在外来性时,竟将举证责任转移,由保险人举证被保险人系疾病死亡,笔者认为法院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应举证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外来性要件应由受益人先举证,只有当受益人举证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死亡具有高度可能性时,举证责任才转移,由保险人举证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本案中,受益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保险人不应负保险责任。
(三)总结
被保险人因不承保风险、除外风险导致死亡,近因不是保险人承保风险,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5年版,第581-5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