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时BGM可以随便用吗?
发布时间:
2023-07-04 08:59
我的直播我做主,只要BGM配的好,舞台就是我的!
但是,直播期间音乐真的能随便使用吗?BGM是想配就能配的吗?有没有可能这样也会侵权呢?
我们来举个例子。
案号:(2022)鄂知民终388号
案情简介:
根据湖北省版权局于2020年12月7日颁发的鄂作登字-2020-B-00020923号《作品登记证书》记载,案涉被侵权作品名称:笑纳-词曲;作品类别:音乐;作者:周仁、胡永生;著作权人:桐城星汉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星汉马公司);创作完成日期:2020年3月2日;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2020年8月26日。登记证书附有《笑纳》词曲,词作者为周仁,曲作者为古月。
2020年8月22日,星汉马公司向新坚诚公司出具《音乐作品授权书》,载明:星汉马公司许可新坚诚公司独家代理歌曲《笑纳》《笑纳-伴奏》《笑纳(DJ沈念版)》在全世界范围内、全商业领域的著作权及邻接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制止、打击侵权和盗版行为,授权期限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22日止。
2020年8月26日,“QQ音乐”平台上发布名为《笑纳》的音乐专辑,收录了花僮最新单曲《笑纳》,该专辑信息显示“歌手:花僮唱片公司:星汉马文化”。
千钧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案涉“千帆直播”网络直播平台由千钧公司经营。根据千钧公司订立的案涉平台《千帆主播管理条例》,千钧公司可以对平台主播进行相应管理。
新坚诚公司提交的监播视频显示,2021年7月多名主播在案涉平台的直播间内,播放了花僮演唱的歌曲《笑纳》(包含多个不同版本),使用时长不等。
法院观点:
本案中,案涉主播在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千钧公司经营的“千帆直播”平台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公开传播案涉作品及录音制品,侵害了新坚诚公司对案涉作品享有的广播权,以及对案涉录音制品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千钧公司作为专业的直播平台,对平台主播播放未经授权歌曲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据此认定千钧公司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并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从以上案例不难看出,在直播过程中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使用已经录制好的音乐,属于侵权行为。一般侵犯的是广播权和录音制作者权。但是很多人会觉得疑惑,我是在网络上进行播放和使用,为什么侵犯的是广播权,不应该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吗?
为此,我们先了解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别。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对该两种权利简单解读,可以理解为广播权是在固定时间和地点播放固定内容,公众只能在该时间和地点进行观看、收听(非交互式)。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非常清晰,公众在任意时间和地点都可以获得作品。具体到本案中的直播的模式,主播在固定的时间和平台进行内容放送,则观众只有在该时间段内打开该平台才可获取直播内容,此时,如果主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当然就会落入广播权的保护范围了。
至于录音制作者权,该项权利属于邻接权的范围,权利主体为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对该权利做了详细规定。根据第四十四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及第四十五条“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的规定,可以明确,使用他人录音制品是需要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或支付报酬的。在本案中,主播在直播时,通过网络播放的音乐,是已经制作完成的录音制品,此时,任何不特定的公众进入直播间均可获得含有音乐的传送内容。在此情形下,播放者当然需要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如果未支付,则属于侵权行为。
所以,即使直播间是你的,也不能随便使用别人的音乐。知识要付费,注意别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