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团体意外险中被保险人年龄限制分析(一)
发布时间:
2023-07-05 14:23
编者按:建工团体意外险中限定被保险人年龄为16-65周岁,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未超过65周岁,则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处于65-66周岁之间,因保险人明知被保险人年龄仍同意承保,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同样应负保险责任。
一、提出问题
建工团体意外险约定被保险人年龄范围:满16周岁至65周岁,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年龄超过65周岁未满66周岁,保险人是否负保险责任?
二、案例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申2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营业部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五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受益人将案涉债权转让给该公司,编者注)
【基本事实】
2019年8月,五岳劳务公司与渤海财保陕西分公司营业部签订《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2019年8月22日,五岳劳务公司支付保险费用。2019年11月9日,五岳劳务公司工人王某在涉案项目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处摔落受伤,经送西安航天总医院救治,2019年11月14日,王某死亡。渤海财保陕西分公司营业部于2019年11月29日出具拒赔通知书,载明:我司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如下:根据建筑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其他人员”,本次事故中死者王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54年3月17日,年龄超出65周岁,不在保险责任范围。
【裁判要旨】
(2020)陕01民终11900号判决认为,至于渤海财保陕西分公司营业部上诉称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的年龄范围是16-65周岁,发生事故时王某已经65岁零6个月,超过此区间范围应落入66岁承保范围,不能认定为被保险人一节,事故发生时王某虽已超过65周岁,但未满66周岁,仍属65周岁(含)的范畴内,渤海财保陕西分公司营业部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理赔。
再审法院驳回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营业部的再审申请。
【类案】
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川民再422号裁定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对65周岁的理解问题。按照通常理解过了生日的当天即满一周岁,但是在某一周岁与下一周岁之间的时间段应当如何认定法律未作规定。本案死者周敬明于1950年2月22日出生,2015年5月12日投保时即已满65周岁未满66周岁,其是否属于“65周岁”,双方发生争议,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既然存在两种理解和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认定已满65周岁未满66周岁属于“65周岁”的范围。因此,本案死者周敬明属于被保险人的范围,人保泸县支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2.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2674号判决认为,本案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二条载明: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16-65周岁的人员;特别约定条款第4点又载明被保险人年龄为16-70周岁。特别约定条款中双方一致同意对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予以调整,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被保险人年龄应为16-70周岁。在平安保险太仓支公司同意与投保人谭解明、谭建明建立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时,吴友福未满70周岁,事发时吴友福的年龄已超过70周岁。平安保险太仓支公司据此认为吴友福已超过被保险人年龄上限,提出抗辩认为吴友福非本案所涉两份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现并无证据证明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专指事故发生时的年龄而非投保时的年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满足年龄要求,出险时可能超过年龄上限的情况在审核投保时也并未表示拒绝,对承保风险是明知的,同时吴友福自合同签订后即已从事所投保建筑工程的施工工作直至事故发生。因此,依保险法规定,因保险合同系格式条款,如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故对平安保险太仓支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3.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民终2311号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合同中本保单被保险人年龄扩展承保到65周岁产生争议,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和解释。按照通常理解,过了生日的当天即满一周岁,但是在某一周岁与下一周岁之间的时间段应当如何认定法律未作规定。本案既然存在两种理解和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认定已满65周岁未满66周岁属于65周岁的范围。因此,陈根深属于被保险人的范围,大地财险湖南分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三、分析
(一)年龄限制约定常见纠纷
当年龄限制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年龄为16-65周岁,诉讼中多在年龄上限出现纠纷:
1. 当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65周岁,保险事故发生时,超过65周岁
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因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处于年龄限制范围之内,保险期间1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年龄增长是保险人合理预期风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年龄增长不属于危险增加。并且,保险合同并未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年龄需小于65周岁,从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角度,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65周岁即可。所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65周岁,保险事故发生时即便超过65周岁,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
2. 当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大于65周岁,小于66周岁
(1)案例观点
案例认为,保险合同约定“65周岁”,在65到66周岁之间的时间段应当如何认定法律未作规定,存在两种不同解释:
①有利于保险人解释:16-65周岁,被保险人年龄需小于65周岁,65到66周岁之间的时间段不符合承保条件,65周岁零1天也不符合;
②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65周岁”,包括65到66周岁之间的时间段,65周岁零10个月也满足承保条件。
法院认为65周岁的范围双方发生争议,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超过65周岁未满66周岁,符合保险合同中65周岁的约定。
(2)笔者观点
①法院认为65周岁存在两种不同解释,进而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裁判,该理由值得商榷。
被保险人年龄限制在16-65周岁,通常理解上限应小于65周岁,不应包括65周岁至66周岁情形。在日常生活中,一般人不会认为介于65周岁与66周岁之间的年龄小于65周岁,会认为快66周岁或者比65周岁大。
②该种情形可从保险人同意承保分析
投保时,投保人将被保险人名单交付保险人,保险人明知被保险人年龄超过65周岁,知悉后没有提出异议,仍然同意承保,且收取保费。所以,应视为保险人同意承保该年龄超过65周岁的被保险人。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即便该年龄超过65周岁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根据禁止反言原则,保险人不能否认承保时同意该超龄人员为被保险人,既然属于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无免责条款适用时,保险不能以年龄超过拒绝赔偿。
3. 当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超过66周岁
笔者认为,该情形保险人仍应负保险责任。具体参考《建工团体意外险中被保险人年龄限制分析(二)》。
(二)总结
建工团体意外险中约定被保险人年龄为16-65周岁,投保时:(1)被保险人年龄未超过65周岁,符合承保条件,则被保险人年龄增长是保险人可预见、明知的承保风险,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2)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处于65-66周岁之间,保险人明知被保险人年龄仍同意承保,则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