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到期条款之贷款提前到期日的确定及建议
发布时间:
2023-09-18 11:03
上篇《银行贷款合同中加速到期条款的分析》主要分析实务中关于加速到期条款的效力、性质、适用上的分歧,本篇涉及加速到期条款之贷款提前到期日的确定及建议。
一、加速到期条款适用之贷款提前到期日的确定
(一)贷款人履行通知义务
若贷款人履行通知义务,贷款到期日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送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之日?还是借款人签收通知之日?若借款人拒收通知,该如何处理?
【相关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736号判决认为:“农行三峡支行向湖北中孚公司发出的《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虽告之湖北中孚公司案涉贷款全部于2019年4月10日到期,但湖北中孚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才签收该通知,即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意思表示于2019年4月24日到达湖北中孚公司,故认定案涉贷款到期日为2019年4月24日。”
2.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879号判决认为:“根据《债权投资协议》第13.1条,工行石龙支行有权宣布涉案贷款提前到期。工行石龙支行向《债权投资协议》中约定的融资人送达地址送达了宣布提前到期通知,被贤丰集团拒收,应以贤丰集团拒收该通知之日2019年4月1日作为涉案贷款到期日。”
小结:贷款人向借款人发送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的,并非以发送通知之日为贷款到期日,而是以借款人签收通知之日为贷款到期日;即便借款人拒收通知,借款人拒收通知之日为贷款到期日。
(二)贷款人未履行通知义务
贷款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以立案时间还是以借款人收到起诉状为贷款到期日?
1.观点一:以贷款人立案时间为贷款到期日
【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4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基于此,以盛京银行民主支行向法院起诉的时间即2014年10月8日作为天津钢管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的起算点,有合同依据,并无不当。”
2.观点二:以借款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为贷款到期日
【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62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本案起诉状送达主债务人济南鑫茂公司的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在建行天桥支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向济南鑫茂公司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下,应以起诉状送达主债务人的时间作为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时间。”
小结:贷款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司法实践以立案时间或借款人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为贷款到期日,从而确定到期日及后续罚息、利息等。
二、建议
在签订贷款合同之时,贷款人对贷款合同中相关加速到期条款及生效事由,要提请借款人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以加黑字体等形式予以明确提示。同时,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抄写加速到期条款,并签字确认其已知悉上述内容风险及不利后果。
一旦借款人出现违约或导致加速到期条款生效的事由,贷款人应及时向借款人寄送《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将有利于确认贷款到期日。对于已经诉讼的案件或者银行之前存量案件,同样可以在起诉后,以立案之日或起诉状送达之日来确认逾期利息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