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
2023-09-18 11:16
停薪留职问题属于特定历史时代的产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个别企业会因为工作的调整、富余劳动者的安置等原因,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本篇文章,我们就停薪留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合法吗?
首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否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未作出禁止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由此可见,停薪留职的形式没有被法律所禁止。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停薪留职协议》签订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签订系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停薪留职协议》的内容合理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即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二、在停薪留职期间,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如何计算?
首先,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内容确定,双方对于工作年限是否计算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次,《停薪留职协议》中没有约定的,主要看双方是否履行了劳动关系项下权利义务,即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否为劳动者发放生活费、劳动者是否为单位提供过劳动等等,若履行过上述义务中的相关内容,则劳动者停薪留职期间应计入工作年限。相反,双方在停薪留职期间未享有劳动法上的任何权利义务时,停薪留职期间则不应计算在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中。
三、停薪留职期间届满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此种情况下存在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停薪留职期间届满后,双方互不履行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即劳动者未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并停止给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至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故,此种情况下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例:(2019)陕01民终14101号)
观点二:劳动关系为合同关系,合同关系的解除应符合法定的形式。在停薪留职期间届满后,若任何一方未进行过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双方也未曾达成过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意,则应认定该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双方之间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案例:(2018)陕01民终10843号)
笔者更倾向于观点二。虽然法律对于劳动者停薪留职期间届满后,双方劳动关系的状态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章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相关规定,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或者解除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有相应的证据佐证。若在停薪留职期间届满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未对劳动关系做出任何解除的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法定终止的情形时,笔者认为双方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在此期间不享有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