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时双赔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
2022-09-02 09:07
一、两种不同的赔偿诉请下,可分别要求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工伤赔偿 | 人身损害赔偿 |
---|---|
医疗费 |
医疗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 生活护理费 |
护理费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误工费 |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费 |
交通费 |
统筹地区以外食宿费 |
外地就医住宿费、伙食费 |
康复费用、工伤复发费用 |
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辅助器具费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丧葬补助金 |
丧葬费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死亡赔偿金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残疾赔偿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营养费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伤残津贴 |
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 |
二、两种纠纷竞合情况下,就可双赔的项目,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以陕西省为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陕高法(2020)118号)第23问中,对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发生竞合的处理方式已经明确规定,即支持医疗费以外的项目进行双重赔偿。
三、两种赔偿竞合情况下,就双赔的项目问题,司法实践中如何裁判?(以陕西省为例)
在前述的法律规定中,陕西省高院虽然明确规定受害人可以主张除医药费的双重赔偿,但司法实践中,受理法院并未完全依照相关规定裁判。
以陈某与西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为例——(2019)陕0114民初2262号、(2021)陕01民终1041号
裁判观点:虽然陈某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主张自身权利,但应考虑工伤和侵权案件两种不同赔偿制度的特点和功能,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即对于工伤保险和侵权损害赔偿可以按赔偿项目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并根据所分的类别分别确定处理原则。
(1)陈某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为财产性重复赔偿项目,此类项目系陈某因交通事故的实际损失,如重复赔偿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故对此类项目的计算,应采取同一赔偿项目就高进行折抵的原则来处理比较合理。(2)陈某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经生效判决确认的误工期高于停工留薪期,如重复赔偿有违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故不再予以支持。(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各地的赔偿模式分析:
虽然最高院、各地方高院及相关部门均出台了关于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中赔付问题的文件,但司法实践中曾经却出现了不同的裁判规则及赔偿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模式:
1 除医疗费外,其他都可以双赔。
2 以工伤保险赔偿为基数的补差模式。
以浙江为例,围绕工伤保险赔偿数额确定,若人身损害赔偿高于工伤赔偿数额,工伤不用再赔偿;若人身损害赔偿低于工伤赔偿数额,则由工伤赔偿补足差额。若劳动者未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直接要求工伤赔偿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劳动者应当配合追偿。
五、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采取第三种赔付模式较为合适。理由如下:1、将财产性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统筹地区以外的食宿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丧葬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误工费))按照就高原则计算,其他非财产性损失按照两种不同法律关系分别进行赔付,会让所有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数额差距相对较小。如果因第三人侵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人可以得到双份赔偿,将会使一般受害人的赔偿与符合上述情况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相差太大,可能产生新的不公平。2、财产性损失对受害人来说是实际支出且只有一次,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故笔者认为:按赔偿项目及就高原则的赔付模式更具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