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期限之(二):与民事诉讼时效的区别
发布时间:
2023-09-18 11:30
上篇文章介绍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是如何界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的,也提到,行政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那么,两者之间具体有何不同呢?
一、法律依据及立法目的不同
行政起诉期限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设立起诉期限,主要是为了督促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尽快行使诉权,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避免行政行为一直处于被质疑和否定的状态,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
民事诉讼时效则是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立民事诉讼时效的主要目的是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
二、起算时间不同
行政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三、期限长短不同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四、期限固定与否不同
行政起诉期限是一个固定期限,通常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但如果相对人系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民事诉讼时效则是一个可变期间,只要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法定情形,便可将其中止、中断。
五、法院能否依职权审查不同
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审查起诉期限,相对人超过起诉期限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超过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也即超过行政起诉期限的,相对人丧失的是起诉权。
《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也并非民事诉讼起诉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起诉权。但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经人民法院审查发现超过诉讼时效的,可能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即超过诉讼时效的,当事人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除了上述几个不同之处,行政起诉期限和民事诉讼时效还存在适用范围、性质等不同。在这里还是想提醒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有一定期限的,维权要趁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