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暴,能一次判离吗?
发布时间:
2023-09-18 12:57
【法规速递】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9日,张某云与张某森登记结婚。2019年6月,因张某森实施家庭暴力,张某云起诉离婚。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邑县法院)审理后认定,夫妻双方结婚十余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虽然张某云提交因遭受家庭暴力受伤的照片,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并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考虑到双方婚后育有两个子女,且尚未成年,父母离婚往往会对孩子成长产生不利影响,为顾及双方子女利益,家庭关系稳定,社会和谐,判决不准张某云与张某森离婚。
一审判决生效后,张某森与张某云继续分居。张某森仍时常殴打、恐吓张某云,导致张某云无法正常生活,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反而更加恶化。
2020年4月12日,张某云以遭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为由向河北省武邑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在该局指引下,张某云向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武邑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武邑县检察院通过询问张某云,查阅张某云母亲王某同报案材料、派出所出警记录、张某云伤情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调查核实工作,查明:张某森对张某云多次实施殴打,造成张某云面部、颈部多处淤青、眼球充血;张某森还对张某云实施经常性恐吓等精神强制,致使张某云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时不敢出庭。
2020年4月16日,张某云再次向武邑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武邑县检察院同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武邑县法院受理了张某云的起诉。
2020年5月28日,武邑县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张某云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张某云与张某森离婚。
一审判决后,张某森提出上诉。
2020年7月15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
【律师分析】
上述案例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中的一个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上述案例中张某云遭受家暴,第一次起诉离婚向法院提交了受伤的照片,但法院认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并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
司法实践中,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件多数会被法院认定为,虽有家暴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夫妻一方有家暴情形,另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会不会判离?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确定的。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属于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形,但是该法律规定在理解和适用时,有严格的考量标准。法院审理涉及家暴的离婚案件,核心在于对家庭暴力如何定性。
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行为的统称,离婚纠纷中,受害一方往往主张侵害行为构成家庭暴力,而另一方则以夫妻间偶有争吵打闹属正常情况来进行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将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从行为方式及损害后果来看,既包括身体伤害,也包括精神伤害。从行为频次来看,家庭暴力通常具有反复性、渐进性,施暴行为可能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发生,施暴者处于施暴--认错--弥补--再次施暴的恶性循环当中,手段和后果均存在逐渐升级可能。
反复性、长期性的暴力行为,当然属于《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暴力,那么偶发性的暴力行为,比如说就打了一次,算不算家庭暴力呢?家庭暴力的认定不能单纯用施暴次数和伤情的轻重程度来衡量。偶发的暴力行为也可以构成家庭暴力,偶发性暴力行为虽频次仅有一次,但还是要根据施暴者的行为方式和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后果来综合考量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从行为方式上看,施暴者扇了受害者一耳光和用棍子打、用刀砍,自然不能一概而论;从损害后果上看,轻微擦破皮、轻微淤青和轻微伤、轻伤、重伤等,对于夫妻感情的破坏程度也是不一样的。
家庭暴力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如果经审查构成家庭暴力,则法院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从法律层面切断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的联系,避免受害者遭受进一步的伤害,这才是设立该法律条款的目的。笔者处理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很多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者只有报警记录,或者只有伤情照片或医院病历。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非常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可以证明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十)伤情鉴定意见;(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根据该规定,受害一方应尽早建立证据意识,积极收集相应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利。
所以,有家暴,能不能一次判离就不可一概而论了,要结合证据材料,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无论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家庭暴力持零容忍的态度,大量的数据告诉我们,容忍家暴一次,那后面还有无数次等着你。但这也不是提倡大家遭受家庭暴力了就立刻去离婚,只是想鼓励大家树立证据意识,保护好自身权利,不要因为一时心软,错过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证据收集到自己手里,或主张权利或选择原谅,那时全凭自己的意愿,不至于让自己处于被动,求助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