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继续讨论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围?
编者按:前文《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围条款不能等同于免责条款》就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不同进行说明。接下来,笔者将就保险合同约定特定疾病进行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编者按:被保险人未举证其所患疾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未发生,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免责条款以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为前提,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本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免责”无从谈起。
编者按: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只能择一适用,若被保险人确诊患重大疾病身故,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发生,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应仅负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而非兼负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编者按:被保险人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后患病身故,受益人(或遗产继承人,为行文方便下文仅表述受益人)向保险人主张重大疾病保险金,应由受益人举证被保险人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但因举证责任转移,法院会倾向认为重大疾病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负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