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2004年6月登记结婚,2006年取得位于×市×区0号住宅一套。2007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因该房屋的所有权本就登记在女方名下,所以女方未去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是指代表法人享受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行,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同日,全国首例“高空抛物”案在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甲是业主,乙是承租人,丙是物业服务公司。《民法典》施行后,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乙每月按时向丙缴纳物业费。乙在承租期间,一直未向丙缴纳物业费。丙应向谁主张物业费?
在日常生活中,车辆所有人为避免酒驾,会寻求代驾人驾驶车辆,代驾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车辆损失保险赔偿之后,有时会向代驾人追偿,代驾人则会抗辩其也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能向其追偿。保险公司是否可向代驾人追偿车辆损失?代驾人是否为被保险人?司法实践如何裁判?具体说明如下。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纠纷的案件,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常见。如果某股东未履行其对公司应履行的出资义务,或者其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这种情况下仍容忍其留在公司内部,既对其他股东不公,也对公司无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便产生了股东除名制度。但股东除名不但关涉股东根本权利,也关涉公司未来能否平稳运行,因此需要对除名的条件、程序等一系列根本问题予以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