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重大疾病保险中,先天性疾病属免责条款,保险人可抗辩不负保险责任。但法院对保险人就案涉先天性疾病是否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观点不同。笔者认为,被保险人出生时已患该先天性疾病,非保险期间内首次患病,保险事故未发生,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
上篇文章介绍了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是如何界定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的,也提到,行政起诉期限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那么,两者之间具体有何不同呢?
编者按:保险合同约定等待期(或观察期)可明确患病发生时间点,并可防范被保险人带病投保的道德风险。但等待期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实质免除或减少了保险责任,应属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编者按: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首次(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当案涉被保险人带病投保、除斥期间经过、被保险人患有先天性疾病等时,保险人可先抗辩案涉事故被保险人非首次患病,并非保险责任范围。
停薪留职问题属于特定历史时代的产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个别企业会因为工作的调整、富余劳动者的安置等原因,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停薪留职协议》。本篇文章,我们就停薪留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编者按:投保人告知事项以保险人询问为前提,健康告知中“是否患有甲状腺疾病”,应属概念明确具体,外延确定,投保人违反该询问条款,可构成未如实告知。